“娘子军”之父讨著作权 冯远征梁丹妮开说明会

来源:购票通编辑:2012/4/17 9:41:0022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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晨报讯(记者 解辰巽)昨日,冯远征和梁丹妮在北京召开了梁信《红色娘子军》著作权诉讼案说明会(见图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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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晨报讯(记者 解辰巽)4月16日,冯远征和梁丹妮在北京召开了梁信《红色娘子军》著作权诉讼案说明会(见图)。

  《红色娘子军》的故事感动过无数中国观众,作为《红色娘子军》电影故事的作者,梁信委托女儿梁丹妮、女婿冯远征将多次演出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的中央芭蕾舞团(下面简称“中芭”)告上法庭,称其双方在1993年签署的著作使用权协议已在2003年终止。而中芭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,继续演出,构成侵权行为。

  冯远征表示,直到2008年,“当时中芭希望出一套邮票,中国邮政局需要有梁信先生的授权。”中芭这才找到了原著作者梁信。梁丹妮表示,从那时他们就开始正式和中芭谈论著作权使用的问题,但一直没有结果。

  在说明会上,冯远征透露,早在2003年,他就曾向岳父梁信提出应该主张自己的权益,但是被梁信拒绝,“老爷子直接就说,‘你别说这个事儿了,(告他们),你让我怎么跟这些老朋友再见面。’老人比较顾忌他的老朋友,老关系。直到前两年,他们(中芭)的态度才让老爷子开始有了争取权益的想法。”

  冯远征表示,最初他们并不希望将这个事情诉之法律,希望通过北京市版权局调解,但整个调解过程中,中芭始终坚持不会为《红色娘子军》的著作权支付使用费,“逼不得已走到法院”。冯远征还提到,“有一个细节坚定了我帮老人做这个事情,现在不管是电视上播出的《红色娘子军》,还是报纸上报道的,只要看到,老人就马上换台,不看。对于一个87岁的老人来说,他感觉到自己不被尊重,不愿意看自己创作的作品了。”冯远征还提到,对于之前中芭的侵权行为,他们希望得到1年10万元的补偿。

  4月16日,记者曾致电中央芭蕾舞团团长冯英,冯英表示,一切等待法院判决再说。

  背景

  说明会上,冯远征介绍了《红色娘子军》创作以及改编的事件始末。1960年,梁信创作完成了《红色娘子军》的文学剧本,并在1961年由天马电影制片厂(现为上影集团)拍摄完成并公映。1964年,中芭在没有告知梁信的情况下将该剧改编成了芭蕾舞剧。鉴于当时并无相应法律,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。1991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下简称《著作权法》)实施,1993年,中芭为恢复该剧的演出,和梁信签署了一份十分简单的协议,中芭一次性向梁信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报酬5000元,但是对使用权期限没做规定,只是在双方通信中写道了10年的期限。但中芭则认为拥有永久使用权,即梁信先生在世期间以及去世后的50年内的使用权。

  律师观点

  法官一般会保证作者的权利

  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李红星律师就此表示,如果原告梁信一方的证据被采信,他的著作权应该得到维护,但是,维护权益有时效期。根据法律规定,法院可能只支持他两年的保护,如果按照他们说的1年10万元,可能最多也只能获得20万元的侵权赔偿。并且《著作权法》规定一般情况下,赔偿不超过50万元。

  对于合同中模糊规定的使用期限,李律师表示,法律规定任何合同只要没有“永久”的字眼,有效期最长只有20年。而书信中所提到的10年期限,也可以成为对合同的补充。并且当下,如果法院对证据合同采信的情况下,合同规定内容模糊,法官一般会保证作者的权利。

  据冯远征透露,中芭在回复北京市版权局的信函中提出,“《红色娘子军》并不适用本法(《著作权法》)”。作为特殊时期革命样板戏的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和现在商业运营模式下的演出剧目性质完全不同。对此,李律师表示,如果演出方是免费演出,法官可能也会考虑相关因素。